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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修订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

新增暗访等多种执法检查方法

来源: 法治日报  浏览字号:
  9月18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新增“实地检查、暗访、问卷调查、第三方评估”等执法检查方法,以便“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的真实情况”。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和经常性工作。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完善执法检查方式方法,依据监督法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增加规定联动执法检查和区域协同执法检查两种执法检查方式,即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新修订的《条例》强化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要求执法检查工作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紧紧围绕执法检查主题,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安排调查研究内容,力求准确、全面、深入了解情况。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有关要求,厉行勤俭节约,坚持轻车简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执法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具体执法司法案件、牟取私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组织执法检查的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人大常委会反映执法检查组成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关人大常委会应当查明情况,依法处理。
  此外,执法检查工作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调查研究,提高执法检查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记者 范天娇)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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