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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有关省(区、市)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专家学者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北京调研,进一步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地方、企业、社会公众提出,民用航空法颁布三十年来,我国民用航空研发制造能力不断增强,运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低空经济蓬勃发展,建议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在修订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的举措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发展促进”专章(第十三章),并对有关条款予以完善:一是,将修订草案第七条修改为:国家加强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事业,加大民用航空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提升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民用航空制造业创新体系,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提高大型飞机和先进发动机等研发设计能力,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三是,增加规定:国家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和标准规范,加强适航审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适航管理方式,提升适航审定能力和水平;四是,增加完善民用机场布局,加快民用航空枢纽建设,构建覆盖广泛、优质高效的民用航空服务体系等内容;五是,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相关服务监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拓展应用服务领域,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六是,增加促进民用航空领域国际合作和表彰、奖励等内容。
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地方、企业、社会公众提出,安全是民用航空的生命线,建议在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完善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细化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对妨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作具体列举;二是,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航空运输企业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三是,明确规定:实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建议,完善旅客运输合同格式条款、航班延误服务保障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旅客权益保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应当包括的内容中增加“客票销售、退票与变更、乘机、行李运输”;二是,将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餐饮安排”修改为“食宿安排”。
四、一些部门、专家提出,修订草案对旅客、行李、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作了规定,建议相关内容与有关国际公约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将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所产生的赔偿责任,按照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时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确定;二是,增加一条,明确本法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布。
五、有的意见建议,对通过双边协定深化航空运输对外开放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开放航权,允许该外国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经营相关国际航班运输或者不定期航空运输。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6月24日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