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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年2月24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交通运输部部长 刘 伟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用航空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民航业是重要的战略产业,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严格行业管理,强化科技支撑,着力提升运输质量和国际竞争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作出部署。李强总理在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积极打造低空经济等新增长引擎。
  现行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此后曾6次修改过部分条款。这部法律对于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用航空领域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民用航空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践需要,亟待修改完善:一是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民用航空活动安全保障存在制度短板;三是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对制度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四是民用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有待加强;五是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监督管理需要强化。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民用航空法进行修改完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新时代推动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民用航空法修订已分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司法部会同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深入调查研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次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政府、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以及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等方面意见,开展实地调研,对有关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民用航空法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全面总结现行民用航空法实施经验,准确把握民用航空实践发展的制度诉求,着力增强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二是把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放在突出位置,聚焦事关民用航空安全的关键环节和重点要素完善制度设计,着力提升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水平。三是统筹行政管理规范和民商事规范,做好民用航空法与民商事法律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衔接协调。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15章255条,对现行民用航空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明确规定民用航空事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发展和安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民用航空活动安全保障。一是为治理“机闹”行为,授予机长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权力,以列举方式对擅自开启航空器应急舱门、在航空器内寻衅滋事,以及散布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谣言等扰乱民用航空运输秩序的行为作了明确禁止性规定。二是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保护,明确规定依法划定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禁止在保护区域内从事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并明确要求民用机场具备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防范和处置能力,依法配备必要的探测、反制设备。三是强化飞行保障,规定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机场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时掌握民用航空器飞行动态;用于空中交通服务的设备应当满足开放运行条件。四是完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准入条件,确保民用航空运营主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能力。五是强化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增设专章对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的安全保卫职责、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制度、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的制定和备案、航空人员等人员的安全背景审查等作了明确规定。
  (三)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一是明确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加快构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二是拓展通用航空业务范围,允许通用航空企业从事部分定期运输业务;整合简化通用航空企业准入审批程序,将现行的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两项行政许可合并为统一的运营许可证;明确对通用航空业务实施分类管理,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三是促进通用机场发展,在“民用机场”一章中专设“通用机场”一节,对国家统筹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协调发展、省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以及组织编制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等作了规定。四是保障低空经济发展对空域利用的合理需求,明确划分空域应当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
  (四)加强对旅客权益的保护。一是在“公共航空运输”一章中专设“旅客权益保护”一节,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布其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并明确告知旅客、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时及时发布信息通告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投诉的受理处理和反馈等作了明确规定。二是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等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计划,事故发生后有关方面按照计划做好家属援助工作。三是统一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使国内国际航空运输事故中的旅客、货主能够按照相同的标准获得赔偿。
  (五)完善涉外法律关系制度设计。一是强化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对接融通。根据我国参加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最新修改情况,明确了电子运输凭证的法律效力,调整了关于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行李货物损失,以及旅客、行李、货物延误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等制度。参考《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1952年罗马公约)的最新修改情况,将航空器承担相关责任的时间由发动机启动到关闭修改为所有外部舱门关闭到任一外部舱门开启,加大了对第三人的保护力度。二是强化对我国国家权益的保护。明确有关涉外关系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六)强化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加“监督管理”一章,对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和当事人的协助、配合义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有关单位按照要求提供自身掌握的相关数据信息,以及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七)严格法律责任。相应调整应受处罚的违法情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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