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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护航“幼有所育”

托育人员需持证上岗劣迹者禁入

来源: 法治日报  浏览字号:
  制定托育服务法,是党和国家用法治呵护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群体、为万千家庭纾解“育儿焦虑”的重要一步。
  托育服务法草案近日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当前,我国有关托育服务的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学前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中,但均为原则性条款,亟须一部托育服务专门立法。
  由于受众人群均为“孩子”,一些人容易将托育服务与学前教育相混淆。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近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二者之间存在根本性区别,学前教育的受众群体主要是三周岁至上小学前的学前儿童,托育服务受众群体则是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此外,在托育服务中,相比教育而言,照护层面更为重要,保障婴幼儿安全是核心要义。
  草案确立了托育服务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婴幼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通过对托育机构、托育师实行准入许可,规范托育服务内容和标准,完善监管体系等制度,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的安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托育服务专业性极强,托育人员队伍建设至关重要。”储朝晖注意到,草案针对加强托育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作了多项规定。比如,明确国家将实行托育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并设定了学历、专业门槛,同时,提出建立托育师职称评定标准。此外,明确了从业禁止情形,要求托育机构应当依法对托育人员进行入职前查询和每年定期查询,发现有暴力伤害、拐卖、性侵害、遗弃、虐待等情形的人员,不得录用或者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储朝晖认为,结合当前托育服务实践来看,这些规定对于提高托育人员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很有针对性,将有助于更好规范我国托育事业发展,不断提高我国托育服务整体水平。
  当前,托育服务法草案仍在不断完善中,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托育服务队伍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在张道宏委员看来,婴幼儿保育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托育人员应当具有更严格的健康条件,仅规定身体健康不足以满足社会各界对婴幼儿保育服务水平的合理期待。因此,他建议在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托育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的规定后增加“应当接受心理健康评估,通过心理健康测试”的表述,因为托育人员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是托育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这样才能与“身心健康”的要求保持一致。
  郝平委员从加强托育专业人才培养方面提出建议。他认为,应将从事育婴工作的婴幼儿发展引导员、保育师等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支持院校开设幼儿教育专业,加强院校与托育机构的合作,建立稳定的实训基地,构建托育服务行业产教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不断提升托育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为了更好地保护婴幼儿安全,汤维建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从业禁止相关规定。他指出,从业禁止的规定要以创设安全健康适宜的照护环境为目的,而婴幼儿是最柔弱的群体,托育人员的从业禁止更需要从严规定。因此,除了目前草案中规定的相关行为或情形外,还应要求存在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的人员以及有嫖娼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都应当严格予以禁止。

  “因为这些不良嗜好及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直接威胁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可能影响其认知、情绪与行为发展。”汤维建指出,只有对托育从业人员提出较高的道德品质要求,才能确保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记者 赵晨熙)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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