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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医保医药失信惩戒若干规定》施行
失信惩戒措施轻重适度避免过罚不当小过重罚
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医保医药失信惩戒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医疗医保医药“三医”协同改革,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信用监管是“三医”协同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三医”走向高效协同的必然要求。当前,海南自贸港持续推动健康档案“大积累”、健康服务“大联动”、健康产业“大发展”,打造“三医联动一张网”,为海南自贸港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构建“三医”领域的诚信体系,提升整个健康产业的诚信水平,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为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规定》共17条,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立足海南实际,聚焦“三医”领域突出问题,先行先试与海南自贸港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三医”协同信用监管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三医”之间相互协调、协同合作新格局。
《规定》提出,建立信息联通、监管联动的“三医”协同信用监管制度,要求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执法协同配合,建立健全会商协作、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构建“三医”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机制,压实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主体责任,突破“三医”各部门多头管理的局限,实现部门间高效、互通、共享的协同合作。明确职责分工,要求“三医”部门加强各自领域信用监管的统筹协调,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形成多元共治、通力协作的工作合力。
此外,《规定》创新设定“三医”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标准,根据上位法,重点聚焦医疗服务、医保基金、医药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监管领域,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三医”突出问题,细化充实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具体违法行为和情形,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着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
《规定》对医疗卫生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明确诊疗活动、医德伦理、前沿技术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认定严重违法的情形;对医保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明确医保基金使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认定严重违法的情形;对医药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明确违法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认定严重违法的情形。
为落实国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的有关要求,《规定》率先将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等欺诈骗保行为同时违反医疗卫生或者医药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分别纳入医疗卫生、医药领域协同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较重行政处罚的设定比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行政处罚。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年公示期和公示责任部门,并对公示期限的起算时间点及重新计算情形作了规定,提高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可操作性,确保严重失信主体认定过程公开透明。
针对加强严重失信惩戒措施管理,《规定》优化落实联合惩戒工作的机制,创设失信惩戒措施列明、反馈实施联合惩戒情况等制度措施。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的相关惩戒措施,除各部门依法采取的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等惩戒措施以外,细化补充了不适用便利措施、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等联合失信惩戒措施。规定失信惩戒的限度,强调采取轻重适度的失信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避免过罚不当、小过重罚和失信惩戒措施滥用。(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